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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大明律·户律·钱债·得遗失物》条规定:“凡得遗失之物、限五日内送官,官物还官,私物召人识认,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,半给还失物人。”
这条法律在当时是深入人心的,章炯如何不知?因此愿意拿出一半银两给曹衡。崔知府说:
“曹衡若是贪财,就不会绕道来到莱州府,也不曾想得到一半奖赏,你要是这样,等于是坏了他的名声。”也没有接受章炯的谢银。
办完公事,崔知府找到曹衡,将自己谢绝当事人的谢礼之事讲出,曹衡认为正合其意,便告辞而去。
后来曹衡考中景泰二年( 1451)的三甲第一名,赐同进士出身。按照当时的制度,一甲三名,即状元、榜眼、探花,以及二甲第一名及三甲第一名,是可以参加琼林宴的,被称之为“传胪”,享有很高的荣誉,因此人们认为这是曹衡拾金不昧的果报。这正是:
拾金不昧靠法律,奖赏不贪有良心。
现代法律很少支撑道德,而古代是以严刑峻法来维护道德。以拾捡到金钱物品来说,如果5天之内交到官府,就可以得到物品价值一半的赏赐;要是5天以后再交,或者不交,就要按照盗窃罪,计赃量刑,亦可见当时的法律是在维护道德,有违道德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,道德与法律是共存亡的。